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書院法定代理人 陳月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為未來發展之考量,經董事會第58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組織暨捐助章程第3條,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函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書院第58屆董事會第1次會議議錄及簽到名冊、捐助章程之修改章程對照表、捐助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聖經書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係屬財團法人業務範圍之修正,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第三條:宗旨:本法人以傳揚基督│第三條:宗旨:本法人以傳揚基督││福音,並以聖經、神學及基督教教│福音,並以聖經、神學及基督教教││育培育教會工作人員;訓練信徒暨│育培育教會工作人員;訓練信徒暨││辦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公益事業及│辦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公益事業及││幼稚園、才育中心;出版各類書籍│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雜誌等各項育英事業為目的。│松年事工與老人照顧中心、才育中│││心;出版各類書籍及雜誌等各項育│││英事業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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