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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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28號原告 廖淑君 被告 黃錦田 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理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