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彭桀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奇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補正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計算
  式(起訴狀漏未記載金額),並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及
  原告之駕照影本、受損車輛維修費用(工資與零件應分別列
  計)、醫療費用及診斷證明書、鏡片、衣物、安全帽之收據
  或證明、薪資所得證明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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