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彭桀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奇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補正訴之聲明所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計算
式(起訴狀漏未記載金額),並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及
原告之駕照影本、受損車輛維修費用(工資與零件應分別列
計)、醫療費用及診斷證明書、鏡片、衣物、安全帽之收據
或證明、薪資所得證明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