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 何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告 王榮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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