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鄒豐懋 被告 郭盛春
林素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刑事部分之被害人係告訴人 楊杏蓮 ,原告並非因本件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