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亭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
107年2月22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吳亭萱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2之居所地,由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09頁)。上訴人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2月2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僅記載「全部上訴」、「上訴理由容後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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