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秋榮 即成信工藝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振燈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