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杜滿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2500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號碼│債券期次│張數│債券面額│息票│││││││(新台幣)││├──┼────────┼───────┼─────┼──┼─────┼─────┤│001│滙豐(台灣)商業│TCB9303D00016│93年第3期│1│100,000│7期至11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台灣)商業│TCB9303D00017│93年第3期│1│100,000│7期至11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台灣)商業│TCB9303D00018│93年第3期│1│100,000│7期至11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滙豐(台灣)商業│TCB9303B00015│93年第3期│1│1,000,000│7期至11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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