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陳明展 原告 潘水添 原告 潘建勳 被告達鑫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素真 兼被告被告 劉國隆 被告 曾俊瑜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王振佑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