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 黃美端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對被告慶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麗玲 聲請調解而不成立(108年度中司調字第1224號),因被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惟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9,0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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