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1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城小字第13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潘嘉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城小字第13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10年12月6日下午3時9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佩穎

書記官李偉民

通譯詹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6元,及其中新臺幣88,357元自民國110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9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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