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城小字第12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林義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城小字第126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10年12月6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佩穎
書記官李偉民
通譯詹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18元,及其中新臺幣60,236元自民國95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0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