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車王機車行相對人 董俊豪 相對人 歐詩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