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林詠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俊仁 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即是原告請求撤銷之調解書內容金額新臺幣17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