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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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林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俊仁 間因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調閱該調解卷,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萬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