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0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14號、第347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