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