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依慈選任辯護人黃見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3、1025、1554、1704號),暨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4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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