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1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自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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