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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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惇程

法定代理人 王佩君

訴訟代理人 黃俊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嘉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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