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32號

上訴人 曾郁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雲生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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