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其中過失傷害罪部分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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