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定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執聲乙76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定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理由查受刑人范定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