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被告 林文斌 被告 蔡維軒 上列被告林文斌、蔡維軒二人因共同犯竊盜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渠二人共犯竊盜罪部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不含被告林文斌與共犯 殷偉盛 共犯竊盜罪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忠
法官郭瓊徽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