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日昇預拌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蕭桂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民榮行有限│第一銀行斗六分行│96年4月30日│165,600元│0000000││││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