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被   告  劉仁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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