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育恒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被告全維平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23號、102年度偵字第3527號、102年度偵字第3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田育恒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被告全維平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田育恒、全維平及賴佩雯等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以書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第46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