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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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駿瑋

債務人 李以荃 (原名: 李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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