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1號
聲請人 陳詩飛
相對人欣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陳詩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詩飛為相對人欣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欣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並於同年5月27日已經本院准予備查清算完結在案,相對人於113年9月2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113年9月25日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會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相對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綜合損益表、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