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非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九年度司繼字第一五八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美花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明瞭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關係,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58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3月15日東院裕民真101聲199字第1010003933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及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01號裁定影本各乙份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