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玖包(淨重壹伍點伍玖公克,空包裝重柒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戒毒偵字第362、363、364號(即89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海洛因29包(淨重
15.59公克,空包裝重7.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9月4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362、363、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5.59公克,空包裝重7.9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89年1月9日鑑定通知書(編號:000000000)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