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3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6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