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林釗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日蓮佛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林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日蓮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
5年9月25日召開第4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議,並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第4條第6款之內容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4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然觀諸「修正後條文」欄中第4條第6款之內容,僅係變更及增訂相對人辦理之業務範圍,核其內容,應與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無涉,而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不符,自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捐助章程變更之內容,應屬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財團法人台灣日蓮佛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四條│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宗│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的事業:│││一、興辦寺院,弘揚日蓮大聖│一、興辦寺院,弘揚日蓮大聖│││人佛法教義,啟迪人心向│人佛法教義,啟迪人心向│││善,以促進社會的祥和與│善,以促進社會的祥和與│││發展。│發展。│││二、聘任皈依日蓮佛教之適任│二、聘任皈依日蓮佛教之適任│││僧侶,從事儀典、禮拜、│僧侶,從事儀典、禮拜、│││教化事宜。│教化事宜。│││三、設置喪葬設施,提供信奉│三、設置喪葬設施,提供信奉│││日蓮佛教信眾安置其親友│日蓮佛教信眾安置其親友│││之骨灰。│之骨灰。│││四、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四、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活動。│││五、致力參與文化、教育之交│五、致力參與文化、教育之交│││流活動。│流活動。│││六、從事與上述目的事業相關│六、出版有關佛學書刊、雜誌│││之刊物出版及用品等業務│。│││。│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