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辛○○
庚○○○甲○○丁○○己○○丙○○戊○○癸○○壬○○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右原告等與被告乙○○間遺產分割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陸仟叁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及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書記官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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