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甲○○○○○○
茱莉‧瑪麗‧維共同代理人牛芸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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