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莊鴻斌 相對人 吳葱妹 相對人 林宗 哲相對人 林月 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72年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2年1月12日至102年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等於民國95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3月23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被繼承人林 蔡玉 足於95年12月8日死亡,附表編號003之土地及編號001之建物由被繼承人 林宗哲林月裡 繼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變更借款契約、繼承系統表、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函、戶籍謄本(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606│建│││69│全部│吳葱妹│├──┼───┼────┼───┼───┼────┼─┼──┼──┼────┼─────┼────┤│002│花蓮縣○○里鎮○○○段││607│田│││25│全部│吳葱妹│├──┼───┼────┼───┼───┼────┼─┼──┼──┼────┼─────┼────┤│003│花蓮縣○○里鎮○○○段││929│建│││446│全部│謄本載林│││││││││││││ 蔡玉足 ,│││││││││││││惟林蔡玉│││││││││││││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宗│││││││││││││哲、林月│││││││││││││裡│└──┴───┴────┴───┴───┴────┴─┴──┴──┴────┴─────┴────┘┌──────────────────────────────────────────────────────┐│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所有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65│花蓮縣玉里│玉璞段92│商業用、│一層52.8│139.2││││全部│謄本載林│○○○鎮○○路一│9地號│鋼筋混凝│二層69.6││││││蔡玉足,││││段168號││土造、2│騎樓16.8││││││惟林蔡玉││││││層│││││││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宗│││││││││││││哲、林月│││││││││││││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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