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鄭子翎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被告 謝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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