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潘思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約定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7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126,127元未給付,其中120,000元為本金;5,149元為利息;9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0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117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203,300元未給付,其中197,693元為本金;4,469元為利息;1,1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4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000元潘思嘉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97693元潘思嘉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