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6號上訴人 林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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