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姿
陳立旻 被告 陳淑華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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