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24號債權人 洪嘉穗 上列債權人洪嘉穗因與債務人 陳恆福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嘉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尚無法釋明與債務人陳恆福等二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債務人陳恆福等二人為名之互助會相關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