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立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17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一0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10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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