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愛鈴 即大瑩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