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律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正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致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金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游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