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12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中國居民身分證及戶口簿之影本(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代理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照片、通信信函及其信封(須提交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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