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調閱97年度裁全字第108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依據前述說明,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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