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連紅桃養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