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捌佰拾柒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1695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7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97年度訴字第72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1695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前開二事件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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