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403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林奕丞

歐權德

被告 顏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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