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林惠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
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對原
告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3,344元,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